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唆人 — 教唆別人,慫恿他人
爭 — 競爭,較量,爭強好勝,爭鬥
訟 — 公開訴訟,(爭辨是非,打官司)
之過 — 過錯
唆人爭訟的害處:
1. 受報應
大德云:
暗中算人者,算的是自家兒孫。
空中造謗者,造的是本身罪孽。
2. 損德性
入山不怕傷人虎 只怕人情兩面刀
利刀割體痕易合 惡語傷人恨難消
如何不使人爭訟:
1,退一步
范文正先生:
心中憤怒不如休,何必告縣又告州?
縱然費盡千般計,嬴得貓來輸了牛。
2,明因果
冤家宜解不宜結,不是冤家不聚頭
修道四吃:
吃苦、吃氣、吃虧、吃齋
濟公活佛慈悲:
惡莫大於縱己之欲
禍莫大於言人之非
收得住心,便可慎獨;
放得心下,便可做人;
忍得住氣,便可處世;
化得下氣,便可成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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